申請商標註冊需要的材料:
1.境內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辦學許可證、期刊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件不能作為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境內自然人:提交身份證、護照、戶籍證明等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復印件。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以其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註冊文件核準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3.港、澳、臺地區或者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其所屬地區或者國家的登記證書復印件。外國企業駐華機構和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無效。上述文件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未附具的,視為未提交該文件;
4.港澳臺自然人自行辦理:提交護照復印件;申請人為外國自然人並自行辦理的,應提交護照復印件和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