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註冊制度有:
1、申請在先原則。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2、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註冊取決於自己的意願。在自願註冊原則下,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3、實行自願註冊原則的同時,我國規定了在極少數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實行強制註冊原則。
4、使用在先原則。
5、商標分開註冊原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