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商標法體系下的程序性規定壹般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主動審查,而實質性規定,特別是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基於請求主體的申請進行被動審查,兩者發起的主體不同。具體來說,超過“五年”申請人主張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主動審查註冊時是否存在惡意,是否是馳名商標所有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審查是否超過五年後,根據《商標法》的具體規定,決定是否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第三,商標法體系下的程序性規定對爭議商標的效力有間接影響,即申請主體不符合被宣告無效五年以上的主體資格,不代表爭議商標符合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商標法體系下的實質性規定對爭議商標的效力有直接影響,即直接評價爭議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