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的重要也就帶來了我們對商標印制的有效管理。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對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對銷售自己註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註冊商標;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依照商標法有關規定處理。該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較難操作。因此,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修訂公布了原來《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定了商標標識實行定點印制,商標印制單位資格由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證書等具體的規定,加強了商標印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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