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2.商標應當是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並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且不得與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3.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