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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有哪些修改?

法律分析:修改內容主要增加:關於服務商標;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關於商標局依職權撤銷違反禁止條款或者以欺騙手段註冊的商標的規定;增加了商標侵權和犯罪行為的種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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