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註冊人聲明商標放棄了部分專用權,理論上這就意味著其他人可以繼續使用這壹部分,並作為商標的壹部分另行註冊。但實際上是,在先註冊的商標即使放棄了部分專用權,依然會對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造成審核障礙,因為後者的出現可能對前者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構成近似商標,損害到前者的權益。因而有可能無法獲得商標註冊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