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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復審沒通過還能再申請嗎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和商標撤銷復審案件。商標駁回復審案件: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依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依法裁決的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據商標法三十三條之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商標撤銷復審案件: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四十四條、四十五條之規定依職權主動撤銷註冊商標或對連續三年內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商標法四十九條之規定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備註: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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