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雖然雙方商標使用的商品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目錄中屬於同壹類似組,但相似度較低,且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成部分存在相似之處,應當按照通常的審查標準判定為近似商標。但如果兩個商標能被消費者整體區分,則可能允許保存。另壹方面,如果兩個商標使用的商品是同壹種商品,或者是密切相關的類似商品,並且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成部分相互近似,消費者難以區分,則不允許* *。
(2)雙方商標的知名度。引用的商標為馳名商標,商標註冊和使用申請容易被消費者混淆的,駁回商標申請。如果申請的商標已經實際使用並具有壹定知名度,雖然該商標與被引用商標有相似之處,但消費者能夠將其與被引用商標區分開來,則可以核準該商標註冊申請。
可見,商標評審委員會授予* * *的商標是近似商標,但整體上應該是近似程度較低且有壹定區別的商標。如果是同壹商品或服務上的同壹商標,自然不可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