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因未續展而無效的,同壹商標壹年內不得核準註冊。《商標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前壹次有效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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