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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還能在申請中使用嗎?

可以使用。

商標申請需要註意兩點:

壹:屬於自願商標註冊的類型,所以商標可以在申請過程中使用,但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從這句話可以看出,商標是壹種自願行為。

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形式審查通過並繳納費用後,向商標申請人發出《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商標受理通知書》只是說明商標局收到了商標申請人的申請,沒有核準註冊。只有商標局核準的商標才是註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仍然必須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

這是商標審查的第壹步。形式審查只是對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商標申請文件進行簡單的核對,並不對申請註冊的商標進行審查。

但申請註冊的商標在使用過程中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該行為的查處。

二:屬於強制商標註冊的類型,所以在申請過程中不能使用該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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