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並只能用於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如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域名是用於解決IP地址對應的壹種方法,是為了方便人們使用因特網而創設的,它並不直接與商品或服務相聯系,且不能離開因特網而獨立存在。商標的相互區別性與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務的相同或相似為基礎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務通常不會產生這種要求(馳名商標除外);因此,同壹國家或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主體就相同商標分別享有相互獨立的權利是常見的現象。而域名則具有全球範圍內的絕對唯壹性,不因法律主體、商品或服務種類、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有任何區別。此種唯壹性是其絕對的排他性的基礎,並由因特網上域名系統的技術性特征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