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以相關公眾普遍關註為標準;(二)既要對商標整體進行比較,又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且比較應當在比較對象孤立的狀態下單獨進行;(3)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關於“相關公眾”的概念,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以及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密切相關的其他經營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八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遵循下列原則: (壹)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為標準;(二)既要對商標整體進行比較,又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且比較應當在比較對象孤立的狀態下單獨進行;(3)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關於“相關公眾”的概念,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以及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密切相關的其他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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