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商標案件:
1.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復議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與商標有關的行政行為的案件;
13.其他商標案件。
第二
本解釋第壹條所列第1項第壹審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相關中級人民法院。
本解釋第壹條第二項所列第壹審案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較大城市的1-2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