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後,商標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許可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許可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許可人補正,許可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逾期未補正或者未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許可人。
2.符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並書面通知許可人。
3.不符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局不予備案,書面通知許可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許可人補正,許可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逾期未補正或者未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備案,並書面通知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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