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八戒知產商標網告訴廣大有如題所示困擾的朋友們,商標註冊申請人收到國家商標局《商標駁回通知書》後,應當說明駁回理由。對駁回理由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
商標是否因以下禁止性規定而被駁回:
1.商標使用的字符、圖形、字母、數字、三維符號和顏色組合是否重要。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等禁止性條款;
2.商標註冊申請是否與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最初認可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構成與他人最初認可的商標權的沖突。也就是說,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最初核準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其申請商標的類別與他人最初核準的商標相同,所使用的商品屬於同壹商品類別。商標最初經他人認可的商品或類似商品。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與初步審定的他人商標權相沖突。
3.商標註冊申請是否與原商標專用權相沖突?同樣,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第壹種是申請註冊的商標類別與他人已經核準註冊的商標類別相同,第二種是商品商標申請用ED與他人在先進行商標註冊的商品屬於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即只有壹種商品。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就構成了與他人首先註冊的商標權的沖突(例如,在實際使用商標時,這種情況屬於商標侵權)。
4.商標註冊申請是否與撤銷或者註銷商標註冊壹年以下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與被撤銷、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不滿壹年的,不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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