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圖形商標是指僅用圖形構成的商標。其中又能分為:
(1)記號商標:是指用某種簡單符號構成圖案的商標;
(2)幾何圖形商標:是以較抽象的圖形構成的商標;
(3)自然圖形商標:是以人物、動植物、自然風景等自然的物象為對象所構成的圖形商標。有的以實物照片,有的則經過加工提煉、概括與誇張等手法進行處理的自然圖形所構成的商標;
3、字母商標:用拼音文字或註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構成的商標;
4、數字商標:用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者是中文大寫數字所構成的商標;
5、三維標誌商標:又稱為立體商標,用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三維立體物標誌構成的商標標誌,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壹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壹個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這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我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6、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彩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商標。文字、圖案加彩色所構成的商標,不屬顏色組合商標,只是壹般的組合商標;
7、(上述1~6的)組合商標: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相結合構成的商標,也稱復合商標;
8、音響商標:以音符編成的壹組音樂或以某種特殊聲音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即是音響商標;9、氣味商標:氣味商標就是以某種特殊氣味作為區別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務項目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