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商標是指某壹個商標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註冊幾個近似的商標,或在同壹類別的不同商品上註冊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些相互近似的商標稱為聯合商標。這些商標中首先註冊的或者主要使用的為主商標,其余的則為聯合商標。 比如;娃哈哈;、;娃娃哈;;哈娃娃;等商標註冊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則形成主商標、聯合商標。
因聯合商標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個商標閑置不用,不致被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撤銷。由於聯合商標相互近似的整體作用,因此,聯合商標不得跨類分割使用或轉讓。
聯合商標運用細節
1、聯合商標主體亦是正商標所有人,兩者應當壹致。聯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正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並且,聯合商標應與正商標在音、形、義上相近似。
2、聯合商標註冊不是為了使用,而是形成主商標的防護圍。
3、聯合商標可以分別獲得註冊,但其中每壹個商標都不得單獨轉讓,而必須整個聯合商標壹同轉讓,聯合商標使用許可也如此。
4、聯合商標中每壹個商標都具有相對獨立性,其中壹個商標被撤銷或被終止,不影響其他商標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