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規定如下:將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商標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作如下修改:
壹、將第四條第壹款、第二款合並,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