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評審案件有以下這些類型:
(1)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案件;
(2)當事人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案件;
(3)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4)不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案件;
(5)不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已經註冊的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案件。
法律依據:《商標評審規則》 第二條 根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
(壹)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註冊的商標,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請求無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決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五)不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在商標評審程序中,前款第(壹)項所指請求復審的商標統稱為申請商標,第(二)項所指請求復審的商標統稱為被異議商標,第(三)項所指請求無效宣告的商標統稱為爭議商標,第(四)、(五)項所指請求復審的商標統稱為復審商標。本規則中,前述商標統稱為評審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