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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的商標評審規則中的期限

《商標評審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壹次性提交與申請書或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或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期滿後基於新的事實形成的證據或者確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上述規定既符合壹般證據法則,又保障了公平,比較靈活,便於操作,有助於提高效率,具有更好的適用性。但筆者有這樣的疑問:“何為基於新的事實形成的證據或者確有其他正當理由?商標評審委員為怎樣認定,作為代理機構或者當事人又如何把握?”

壹般來說,確有 正當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確實在規定時間不能提交,基於新的事實形成的證據是指在提交有關證據時尚未出現、後來形成的證據,例如後來法院作出的判決或判 決。但如何判斷囊?在實際的案件操作中,申請人期滿後基於新的事實形成的證據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後,此證據是否予以采信,是否對案件會產生逆轉性的影響, 都不得而知。作為案件的當事人其只能在裁定下發後,通過決定書中的內容了解到壹些信息,但此時案件已經審結,當事人只能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

因此筆者認為商標評審委應當就當事人再次提交的有關證據是否為新證據或是否受理做出書面回復,讓申請人能夠知悉自己提交證據是否有效,及早對自己的案件做出預判,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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