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廣義上講,規章也是壹種規範性文件,但是它不同於我們所講的壹般規範性文件。“壹般規範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規範性文件”,實際上講的就是“壹般規範性文件”,或者稱為狹義的規範性文件。
這裏,規章與壹般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從內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規規定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應當制定規章,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臺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均屬於規章。至於壹般規範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項、說明具體問題。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應當制定規章。比如,國家統計局就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執法檢查相繼出臺了三個部門規章。
2、從形式上看,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以後,規章都必須以令的形式發布,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發布的,就是規章;壹般規範性文件則不以令的形式發布,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發。
3、從結構上看,規章壹般采取章、節、條、款的結構,規範性文件則比較松散,壹般沒有結構要求。
4、規章要報國務院備案,規範性文件則不需要。可以這樣說,是否以規章形式發布並報送國務院備案,是判斷規章還是規範性文件的主要標準。
綜上:
部門規章以部長令發布,地方政府規章以省長令發布,法律以主席令發布,行政法規以總理令發布。《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則不是,他屬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