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審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並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商標評審人員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規則》的相關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被告知商標評審人員後15日內提出。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有關商標評審人員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評審決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請,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3日內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後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評審人員確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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