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他人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的;
2.商標註冊人擅自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拒不改正的;
3.商標權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五十五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和復審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