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定限度推定執業者有過錯,執業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清除障礙
(3)消除危險
⑸恢復原狀
(六)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