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淡化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將與 馳名商標 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從而減少、削弱該馳名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損害、玷汙其商譽的行為。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制度是商標反淡化保護的重要制度。商標淡化是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六條 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 註冊商標 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 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13條第2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的,致使該馳名 商標註冊 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商標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13條、第31條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撤銷,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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