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人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權利憑證、被侵權商標和侵權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
2.律師分析案件給出法律方案;
3.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4.收集侵權證據;
5.發出律師函(非必要);
6.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
7.參與法院或工商調查、舉證;
8.參加庭審或者調解;
9.取得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結果;
10.執行。
關知識: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