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售出,貨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已售出金額與未售出金額之和在十五萬元以上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標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二萬個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1萬個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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