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