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民事糾紛壹般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過批準在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 “相同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 註冊商標 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本解釋第壹條所列第1項第壹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壹條所列第2項第壹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