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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免責條款

侵害商標權糾紛中銷售者的免責方式:銷售者可以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法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存在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即銷售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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