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明確規定侵犯商標權的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兩年提起訴訟的,提起訴訟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計算兩年。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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