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通俗地說,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權利被侵害後,應在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間內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受法律保護。
二、法律規定
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並沒有對侵犯商標權的訴訟時效作明確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此外,根據《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商標被侵權怎麽辦
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如果商標被侵權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協商其優點在於避免訴累、不傷和氣、可由競爭對手變為合作夥伴。
2、請求行政機關處理其優點在於程序簡便快捷、可以及時制止侵權。
3、向人民法院起訴其優點在於手段多、效力強,但程序復雜。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