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標侵權案件中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19號)的相關規定。本解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侵犯知識產權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經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價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未標註或者其實際銷售價格無法查明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因此,本案中,雖然當事人雙方均已銷售侵權商品且尚未銷售侵權商品,但銷售價格是固定的,故非法經營額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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