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商標專用權不能提供前三年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且被訴侵權人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張註冊商標專用權有償使用的訴訟請求;
2.銷售者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監管者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例外。
界定商標侵權的標準是: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商標侵權的故意;
2、客觀上實施了偽造、擅自制造、銷售、出租他人商標標識,或者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
3、債權人有實際損失;
4.損失與前述行為有因果關系。
違反商標法的處罰是:
損失的民事賠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