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檢測、檢驗、檢疫、鑒定以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第七十七條
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壹的,辦案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予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