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假冒註冊商標的處罰: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相同商標”,是指與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不能區分,並對公眾造成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產品說明書和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註冊商標或者假冒註冊商標的標識,或者在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註冊商標或者假冒註冊商標的標識。
第13條:實施刑法第213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