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盡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持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處理商標糾紛,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裁定銷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主要用於制造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無償銷毀;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物資、工具無償進入商業渠道。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不得進入商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