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善意侵權,是指侵權人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但客觀上已經侵犯了他人的註冊商標權。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方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商標法明文規定善意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只適用於銷售侵權商品。其他侵權行為,即使是善意的,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雖然銷售者所在行業屬於商標侵權,但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銷售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不知道其銷售的商品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妳要提供證據證明妳賣的商品來源合法,也就是妳能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獲得的,並說明供應商。另外,賣家的行為被認定為侵權後,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如果他繼續銷售侵權商品,屬於故意侵權,應當對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上一篇:商標的十年期限已經過了。怎麽續費?下一篇:商標與營業執照有什麽關聯關系?沒有商標影響辦理營業執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