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賠償金額在5月1,2065438實施的新商標法中有明確規定。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盡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持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費用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300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應當是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損害賠償數額和期限如何計算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侵犯商標權的案件,被侵權人可以按照其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數額請求賠償,也可以請求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指除成本和稅收以外的全部利潤)作為賠償。對於以上兩種計算方法,被侵害人有選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