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證無效。
2、轉讓未經許可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
3、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等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4.申請轉讓可能引起誤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註冊商標。
5.商標註冊人未將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轉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
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