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按規定填寫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申請書式附後);
(二)出質人及質權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經發證機關確認蓋章);
(三)質押合同副本;
(四)質押商標《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辦理登記的,應當提交被代理人(申請人***同)的委托書;
(六)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上述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質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質的商標及質押的期限;
(四)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五)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商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出質人不是商標專用權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另外,抵押和質押的意思是不同的。比如,我用手表質押,向妳借錢,我要把手表交給妳,妳才借錢給我。抵押的話,手表還在我手上,不用交付,只到有關部門登記壹下,妳就把錢借給我了。這兩種擔保的方式是不同的。質押更利於實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