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訂立商標權轉讓合同;
2.轉讓註冊商標合同的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3.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4.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
5.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商標註冊有效區域內,不得將轉讓的商標用於與受讓人的商品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上,但與受讓人訂立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