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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缺乏顯著性的原因有哪些?

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誌,是指《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其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誌。

(壹)過於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二)過於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三)壹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於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

但非普通表現形式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於不以數字做型號或者貨號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六)單壹顏色

(七)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

但獨創且非流行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

(九)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誌(十)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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