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核準後,將予以公告。”也就是說,商標續展註冊申請可以在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到商標有效期滿後六個月提出,商標局都會受理。期滿前的六個月壹般稱為續展申請期,期滿後的六個月稱為展期。延期期間,申請人除繳納續展登記申請費外,還應當繳納延期費。辦理商標續展手續,需要提供:商標續展人簽名或蓋章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商標續展申請書。完成商標續展大概需要3-6個月,整個流程是申請、審核、續展公告、發放續展證書。如果妳不明白,請參閱p &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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