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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如何申請復審

法律分析: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復審流程如下: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公章);2、商標構思及使用情況(主要突出知名度);3、企業簡介;4、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5、企業最近三年銷售、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情況;6、企業媒體報道或圖片廣告原件及復印件;7、企業銷售產品外觀原件及復印件;8、其他可以證明企業知名度的證據和材料;9、最早使用此商標的證明材料;10、申請人需要對其提供的材料證據進行整理並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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