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所以有效期是十年,到期日之前的12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如果這12個月妳沒有辦理續展,商標局會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如果寬展期內還未續展,商標則無效。
擴展資料:
商標續費提供資料:
1、商標證復印件蓋章
2、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公章
3、個體營業執照簽字
4、代理委托書(續費)蓋公章或者個人簽字
5、商標續費申請書需蓋公章
6、續費時間:到期前壹年內申請續費或者給予6個月寬限期。
7、商標續展註冊費1000元,延遲費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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