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四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註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註冊證》或者由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並另行提供壹份復印件。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制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並提供壹份復印件;商標註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除出示由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書並提供壹份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