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註冊證》。申請註冊的商標經核準註冊後,由商標局發給商標註冊人《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證》是商標註冊人對其商標享有專用權的正式法律憑證。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應到商標註冊大廳領證窗口領取《商標註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