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要說明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超過壹年,未向商標局申請轉讓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申請文件的準備
申請註銷登記人死亡/終止,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打印或印刷的死亡/終止註冊申請書;
2、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確認的主要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復印件。)復制;
3.註冊人死亡或終止的證據。
三、註意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便於聯系。
2.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商標註冊人是自然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自然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出具的該自然人死亡並註銷其戶籍的證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文書。
(2)商標註冊人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企業法人或者企業法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註銷證明(包括企業的註銷證明、註銷公告、註銷檔案材料)。
(3)商標註冊人是其他法人或者組織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該法人或者組織原註冊部門出具的註銷證明;或者批準設立該法人或者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該法人或者組織已被撤銷或者註銷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能夠證明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應提供原件。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並由原件保管單位簽字蓋章,或者提供經公證的復印件。
4.申請人僅提供註冊人營業執照被吊銷的證據的,不視為註冊人終止。
5.註冊商標的註銷申請被核準後,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核準註銷通知書,並發布商標公告。